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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评选揭晓

作者:人民法院报 罗书臻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6/2/25 【字体:

  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江苏常隆农化等6家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盐酸、废硫酸总计2.5万余吨,以每吨2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江中公司偷排于泰兴市如泰运河、泰州市高港区古马干河中,导致水体严重污染。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以污染环境为由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6家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1.6亿余元。该案件是由环保组织作为原告,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不仅参与主体特殊、诉讼程序完整,而且涉案被告最多、判赔金额巨大,展示了人民法院鲜明的环境司法政策,对推进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全国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2013年,邵某因强奸、猥亵未满十周岁的亲生女儿小玲,被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后铜山区民政局就撤销小玲监护人的资格事宜提起诉讼。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被申请人邵某、王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铜山区民政局与临时照料人张某某签订了《临时照料协议》,采用家庭寄养方式让小玲暂时生活在张某某家中,由民政局按月为小玲提供生活及学习费用。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实施后全国第一例司法实践,对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对那些拒不履行监护责任、虐待伤害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一种强力震慑,尤其会对“打骂孩子是自己家事”等错误观念产生强烈冲击,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深远的意义。

  “北雁云依”落户登记案。本案原告“北雁云依”,女,2009年1月25日出生。其父母欲为其起名“北雁云依”,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名办理落户手续。“北雁云依”法定代理人便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公民选取“第三姓”应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正当理由。随意选取姓氏甚至恣意创造姓氏,会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极易造成社会管理混乱,无利于社会和他人,有违公序。姓氏主要来源于客观上的承袭,承载了对血缘的传承、对先祖的敬重、对家庭的热爱,重视和尊崇姓氏的传承是我国优秀的文化传统,符合主流价值观念,是中华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载体和镜像。随意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会冲击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有违良俗。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未上诉。本案系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件。本案的审理,直接推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相关问题进行立法解释,意义重大。人民法院支持依法行政,通过司法审判保护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对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中华民族优良文化传统的传承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黄兴、林立峰、陈夏影无罪释放案。1996年4月,因福建福清发生一起绑架杀人案,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三人被认定为嫌疑人,此后被法院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发回,2006年,福建高院第三次作出判决,维持福建中院的判决,判定黄兴、林立峰死缓,陈夏影无期。19年后,2015年2月,福建高院再审。同年5月29日,黄兴、林立峰、陈夏影被宣告无罪。本案系被告人被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后,因证据不足而被人民法院无罪释放的案件。本案的最终判决体现了重庭审,不轻信口供的法律原则,昭示国家的司法改革逐步走向庭审中心主义。本案的判决,对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保障公民的人身权、依法纠正冤错案件具有重大意义。

  上述十大案件,既有影响巨大的、推进我国法治进程的刑事案件,也有影响深远、产生积极作用的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等方面案件。这些案件在促进国家立法、司法、行政以及促进公民守法等方面具有十分重大意义,必将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发挥重要作用,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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