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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实施意见》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6/3 【字体:

(五)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

1.建设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和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网系统,建立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组织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责任部门:区发改委)

2.人民法院要将执行案件的有关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与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库、政府各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链接形成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根据执行案件的办理权限,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是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名单信息准确规范。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并向有关单位推送名单信息。(责任部门:区法院)

(六)建立完善困难救助制度

建立完善司法救助、信访救助相关制度,落实专项司法救助基金、信访救助基金,对生活特别困难,符合相关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信访人给予适当救助。(责任部门:区法院、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信访办)

(七)着力化解涉执信访案件

高度重视涉执信访工作,落实执访分离要求,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机制,落实信访人所在地基层综治维稳组织对信访终结案件的稳控责任;建立完善对违法上访、闹访、缠访的信访人的处置办法;落实领导包案制度,进一步规范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理流程。(责任部门:区信访办)

四、为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司法权威和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高度,将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推进人民法院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执行网络查控和联合惩戒系统建设,在装备、经费等方面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供保障。特别是党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要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各街镇要加强对辖区内村(居)委会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监督和协调,协助法院顺利执结该类案件。

(二)注重协作联动。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不得以本部门、本系统内部规定为由,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影响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要健全完善解决执行难问题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实现与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接,让被执行人无处可躲,迫使其履行义务。

(三)严格工作考核。严格落实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的有关要求,将协助执行工作、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情况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区综治办要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对协助执行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和追责。

(四)狠抓队伍建设。区法院要围绕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目标,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业务培训,大力整顿和查处执行队伍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提升执行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素养。要规范执行行为,深化执行公开,严格执行流程和执行款物管理,切实整治执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法院要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向区人大报告工作,及时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保障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执行案件及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

(五)加大宣传力度。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平台,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妨害执行、拒执犯罪等典型案件,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凝聚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为解决执行难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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