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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

作者:本站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12/20 【字体:

3.网络服务提供商不能有效运用“避风港”原则抗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囿于海量网络信息和网络用户的数量巨大,如果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对每一条信息都进行事前审查是否涉嫌侵权,这无疑加重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不利于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和进步。为了平衡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与促进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之间的博弈,“避风港”原则才应运而生。“避风港”原则的核心内容就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于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不具有事先审查义务,但是一旦接到侵权告知,就应该主动筛查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商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网络用户“折福”发表的“人肉这贱人”一贴,内容明显具有侮辱、诽谤雷某的内容,该行为足以造成雷某名誉贬损和社会评价降低,显然侵害了雷某的名誉权。雷某知悉侵权网帖后就与某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并告知了其被侵权的这一事实,某科技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只要稍尽注意义务,就足以判断侵权行为的存在,应立即采取删除帖子、断开链接等措施防止损害扩大。而某科技公司仅于知道的当日对雷某的照片进行了马赛克处理,虽后又于201516删除帖中所涉及的雷某的照片,但这些措施显然不足以保护雷某的合法权益,不能运用“避风港”原则进行有效抗辩,其应就损害的扩大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网络服务提供商某科技公司收到雷某有效通知后,未能及时删除涉案侵权网帖,依法应就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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