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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虚假身份证明办理信用卡获刑

作者:曾勇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1/18 【字体:

 

刘某某在未征得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被害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领信用卡。近日,綦江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1年4月,刘某某在未征得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被害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到银行以被害人的名义申领了1张额度为1万元的信用卡。至案发时,刘某某使用该信用卡有多次逾期还款并被收取滞纳金的情况。2014年12月,被害人前往银行办理房屋贷款手续时,发现刘某某逾期还款的不良行为已经影响其征信度,致其不符合房屋贷款的条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某违背他人意愿,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为自己申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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